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二、受理范围 上海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 三、提供资料(复印件用A4纸)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同底半身照片3张(其中申请表和体检表上各粘贴1张);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6、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年内未注册或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注册的,还需提交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上海市执业(助理)医师培训合格证明》; a)在三级医疗、市级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医师,由原单位负责培训,并出具培训合格证明; b)在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医师,由该机构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负责培训并出具培训合格证明。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含医疗机构名称、机构登记号、地址、邮编、诊疗科目)。 8、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对于目前在职人员,执业机构在《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中的“执业机构意见”一栏中写明并盖章代替)。 四、办理时限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五、操作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证 通信地址:镇宁路465弄181号 邮政编码:200050 联系电话:64377020转1102分机 政风监督电话:52379871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非夏令时间) 1:30-5:00(夏令时间) 备注:*《医师资格证书》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交还申请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