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进一步实施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医学检验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10-08浏览次数:13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临床专业质控中心: 

  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医疗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自去年开始我局在本市部分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了互相认可辅助检查结果的试点工作,对减轻病人就医负担起到了积极效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为推进本市医疗资源面上和纵向整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切实降低患者就医费用,现就进一步实施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原则。对外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应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尊重疾病变化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原则。选取参加国家级或市级质控、稳定性好、费用较高的项目,结合本市实际,逐步纳入互认内容,逐步扩展互认医疗机构范围,积极稳妥地推进互认工作。 

  (三)改善服务、提高水平的原则。以开展互认工作为抓手,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简化就医环节,推动医疗机构面上和纵向间的资源整合、技术交流和技术支持,提高检验、检查的整体质量与水平。 

  二、互认项目 

  互认项目包括医学影像检查与医学检验两大类: 

  第一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 

  1、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包括PET-CT、PET、SPECT、CT、MRI、DSA等,其中涉及的影像资料应做到拍摄部位正确完整、影片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 

  2、部分超声检查项目,包括: 

  ①颈动脉彩超检查; 

  ②心脏瓣膜疾病、部分先天性心脏病(如大房缺、大室缺、法乐四联征、动脉导管未闭等)的彩超检查; 

  ③腹部、盆腔内较大的占位性病变(如囊性占位、实质性占位、某一脏器占位等)的彩超检查; 

  ④浅表软组织较大肿块的彩超检查。 

  第二类:临床检验类项目,主要包括部分稳定性较好、费用较高的检验项目。具体为: 

  1、临床生化: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血清蛋白电泳、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钙测定、磷测定、镁测定、铁测定; 

  2、临床免疫:乙肝二对半(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丙肝抗体(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甲肝抗体IgM(肝功能异常除外); 

  3、临床微生物:动物接种、病毒培养与鉴定、细菌分型; 

  4、临床血液、体液: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技术发展和管理需要,对互认项目进行调整和扩增,并向社会公布。 

  三、互认适用范围 

  (一)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包括二级甲等)之间属互认项目的医学影像检查和医学检验结果,原则上应互相认可。 

  (二)二级乙等以下医疗机构(包括二级乙等)对上级医疗机构属互认项目的医学影像检查和医学检验结果,原则上应予认可。 

  (三)已构建医疗联合体(医院集团)的、有对口支援关系的医疗机构之间属互认项目的医学影像检查和医学检验结果,按上述原则应率先推广互认。 

  四、互认办法 

  (一)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包括提供按规定可以复制的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二)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记载,记载内容除检验、检查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日期、档案号等。对于住院病人,外院资料须留存的应该留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进行复查的可不受互认限制: 

  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的项目; 

  2、检验、检查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3、重新复查检验、检查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原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5、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 

  6、患者或其家属要求进一步复查的; 

  7、其他情形确需进行复查的。 

  (四)确需复查的,经治医师应在病历上注明复查理由,经治医师为住院医师的,还需由本专业取得主治医师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审核签字(急诊除外)。同时,对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经治医师在履行告知手续后,还需得到患者(家属)签字同意,方可实施重复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在医疗机构间互认检验、检查结果,对于合理有效利用医疗资源,降低患者就医费用,简化就医环节,改善医疗服务有着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和有关医疗机构应切实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探索,认真落实。 

  (二)建立工作制度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互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检查、考核制度,一方面要落实好对外单位相应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另一方面要保证本单位的检验、检查质量,避免患者在本单位门急诊和住院不同阶段、不同部门发生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对互认节约的就医费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对本单位开展互认工作的相关情况及时进行总结。 

  (三)完善配套措施 

  1、各有关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凡是按规定由患者自己保管的门急诊病历,医疗机构应将门急诊的检验报告单、超声检查报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报告及相关的图像摄片资料作为门急诊病历的一部分交给患者。 

  2、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强化医患沟通,可采取“告知书”或“在检验、检查报告单上注明”等适当的方式,明确告知患者保管好检查报告和影像资料等各项病史原始资料,并于下次就诊随身携带。对确需重复检查的项目,要将原因充分告知患者,以取得患者的理解和信任。 

  3、各有关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三级查房制度,上级医生要对住院患者的首诊检查或复查项目及时提出指导意见,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4、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加大对临床医师的培训力度,一方面要做到合理选择确需检查的项目,避免在放射、检验、超声等检查过程中出现捆绑式检查;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临床基本技能和思辨能力,避免过度依赖仪器检查。 

  (四)加强监督指导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要对所辖医疗机构互认工作的开展情况加强指导和督查,对开展互认工作的绩效进行评价,及时总结经验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所辖医疗机构开展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情况进行总结,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管理处。对于开展互认工作成效显著的医疗机构我局将予以表彰。 

  各有关质控中心要加大专业指导和质控力度,规范检验、检查方法,定期开展质量检查和质量评价,使开展相关检查项目的各类医院的检查结果均能达到合格标准,对临床具有准确的参考价值。 

  《关于本市医院开展互相认可辅助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5〕79号)同时废止。 

  涉及干部保健定点医院的检验、检查工作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六年七月六日